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海南省**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A2****小轿车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朱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朱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59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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