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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2********,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处,现住址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0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泰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调头后向东行驶了约50米,将车停靠在泰山大街最南侧的机动车道上睡觉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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