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汉族,研究生文化,公务员,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化新新,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NP****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大楼街道青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园景都小区西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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