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6********,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水口乡***村***组***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包装装潢有限公司宿舍。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到南二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 酒精含量为8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液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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