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办事处**村**号,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灰色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任丘市北辛庄检查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54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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