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8****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金城路贡湖大道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乙醇)/100ml(血液)。2019年10月14日,朱某某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1mg/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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