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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组,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任成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本市双流区安公路二段出发,行驶至本市武某某二环路玉林生活广场附近的皇城老妈,后又驾车沿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武某某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临检挡获,经抽血鉴定,朱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8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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