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D3****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丽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湖大桥北坡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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