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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镇**号**号,住应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晋F****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应县交通管理大队路口南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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