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在陕西省富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庄里镇南环路悦瑶饭店喝完酒后,驾驶陕E****1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庄里医院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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