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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工,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约300米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 33mg/100ml 。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11月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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