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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淮北市烈山区**牛肉汤经营者,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人民中路与相山北路交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7.05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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