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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户。2020年3月28日因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同月30日到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安路中队投案,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10分许,朱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K***L*北京现代牌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经过太和县**路和**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取样检验,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15.8mg/100l。案发后,经抽血、送检,朱某某静脉血液之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115.8mg/100ml。属醉酒后危险驾驶。案发后,在2020年3月30日,朱某某经办案单位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朱某某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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