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鲁J****9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同事孙某某,途经金钟路、杨北线,后沿本市东某某弘程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环大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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