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8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石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TY****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从石棉县新建二巷**餐馆出发到石棉县西区,后又从石棉县西区往石棉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石棉县东风路三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进行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朱某某被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20年5月8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朱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03.9mg/100mL。
2020年6月28日,石棉县司法局作出石司(2020)调字3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朱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建议纳入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在13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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