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南路的酒吧喝酒。次日4时40分许,朱某某驾驶川A*****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搭载一人从成都市武侯区阳光新业出发,沿一环路东五段由牛王庙方向往九眼桥方向行驶。4时36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3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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