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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嘉兴市梦迪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小**号(户籍地嘉兴市南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浙F5P****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嘉兴市南湖区余北大街出发,行驶至新达路信达南郡东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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