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金峪**镇**村*组,现住合阳县城关镇东街**村**巷*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日**时**分许,朱**醉酒后驾驶陕EGQ***号蓝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城凤凰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09mg/100ml,随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合阳县医院对其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军大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从送检的标有“朱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