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华某市,住华某市安口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时20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LM****号小型轿车沿华某市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皇甫幼儿园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49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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