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 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4.065mg/100ml)后,驾驶“大众”牌蒙BD****号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