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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7********,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系**公司保卫部职工,中共党员,住兰州市红古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1日22时00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301省道窑街隧道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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