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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花园**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N****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林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2.3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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