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04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某某**大道**门口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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