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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官庄畲族乡德康村往龙角村方向行驶,后在上杭县官庄畲族乡庄回路余坊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5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蓝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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