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本市头区**路**号**单元**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20分,朱某某酒后驾驶紫色新A9****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头屯河区八钢灯笼渠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