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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2********,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包头市昆区**大街**街坊**公寓**座**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小区自己家中饮酒,00时许其驾驶英菲尼迪牌蒙BB****号小型轿车,沿民族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族东路与林北道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朱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87mg/100ml。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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