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朱少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丁巷村朱庄组54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喻亚娜,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少起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晨、陈华雨、朱少起、李浩楠相约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3月8日前往泰国旅游,后因疫情影响,国际航班停飞,无法回国,辗转至缅甸,到缅甸后,缅甸疫情爆发,欲通过乘坐飞机回国,购买机票被退票后,四人分别缴纳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在他人的协助下从渡口偷越国境回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晨、陈华雨、朱少起、李浩楠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但四名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2月14日、3月8日到泰国旅游,因疫情影响,国际航班停飞,辗转至缅甸,准备乘坐飞机从缅甸回国,购买机票被退,后于2020年7月21日偷越国境从缅甸至中国,当时缅甸疫情爆发,四人长期滞留在缅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回国,最终才选择了偷越国境的方式回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对朱少起做相对不起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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