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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人,无业,住临沂市高新区**村**号。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12月初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徐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洋河、泸州注册商标,利用绵竹大曲、沱牌酒自行灌装上述品牌系列酒水,经兰山区物价认定中心认定,涉案价值12051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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