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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临时羁押。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12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营业部办理信用卡一张。该卡使用期间,朱某某或用于经商使用,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使用。从2014年11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共透支本金10万元。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营业部通过电话催收25次、信函催收2 次均为将欠款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桥西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中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申请该信用卡时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交代其在银行催收后进行过还款该供述有银行书证佐证。朱某某供述该信用卡主要用于生意往来使用,2014年下半年因生意经营失败,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且出现严重逾期情况,现有书证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用于消费的款项用途。《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关于修改<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规定:涉嫌信用卡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该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透支款项用途不明,认定朱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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