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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福建**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福建**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从事行政事务工作,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根据其所提供的印有“福州**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印章的图纸,在未提供刻制公司印章许可材料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私刻上述公司印章并交予温某某。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上印有“福州**管理有限公司”的印文并非福州**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所盖印。

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及搜查笔录;

2.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涉案公司资金流向表、涉案公司转账交易记录明细、涉案公司内资企业登记以及相关企业查询信息、相关手机批发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物流提货材料、**公司提供的批发销售合同复印件以及相关银行流水、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及提取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庞某甲、郝某某、庞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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