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19〕5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市**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28日、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朱某某作为淫秽平台“流光宝盒”代理,通过销售平台卡密发展会员牟某,共计销售月卡4张,获利85余元。
诸暨市公安局从“流光宝盒”平台勘验提取226部视频,经鉴定,225部属于淫秽物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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