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单元,住邵武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闽**小轿车沿**往邵武方向行驶,途经**路段,车辆碰撞道路左侧山体,致坐在后座的朱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死亡,其他乘车人员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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