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0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永彪,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过补查后,于同年3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皖****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颍上县**镇**村**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徐某甲家门前路段时,因冰雪路面未保持安全车速,将前方行人徐某乙撞倒,造成徐某乙受伤后于同年10月12日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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