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浙******(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县**镇******路段,与同方向在前行走的行人尹某某相撞,尹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6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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