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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湘J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博罗县园洲镇马嘶村委会往园洲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园洲镇田头村四季菜馆门前路段时,由于朱某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朱某某驾车未停留驶离现场二公里后经他人告知才停车驶回现场,此事故造成叶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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