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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09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田上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本县田上线**公司旁路段,左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过程中,与自东往西直行的由盛某某驾驶的仙居*****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辆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仙居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朱某某在现场由交警带回接受调查。

2020年8月27日,在仙居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朱某某与受害人盛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朱某某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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