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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即墨区**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7时26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淮涉河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秀水苑小区北门东侧处**小区**处,与被害人泽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时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害人泽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当即报警,后于2019年12月7日经电话通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泽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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