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镇**村**组**号,因交通肇事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晚上8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对坪镇芦稿镇芦茅林村家中出发前往金阳县县城方向,当该车行驶到金阳县春江乡街道上时,由于朱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将路人龙某撞伤致死。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鼎城凉山司鉴【2020】病鉴字第0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龙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损伤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四川鼎盛司法鉴定所鉴定(四川鼎盛司法鉴定所【2019】金阳鉴字第021号),鉴定意见为: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和制动系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事故前不存在安全隐患。经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龙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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