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坪**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渝D1****牌号大型普通客车(重庆市南部公共交通公司307路公交车)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老车站出发沿界南街往南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畅想路交叉路口时,因朱某某违反交通标线指示左转弯且未尽观察义务,导致车辆将左前方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侯某甲撞倒,造成侯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朱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抢救电话。2019年7月16日23时47分,被害人侯某甲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9年9月16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侯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属南部公交公司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248869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侯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7.行车记录仪视频及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及谅解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人民检察院

                              202011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