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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黔西县公安局于2020113日提请本院审查逮捕,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经黔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325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13时30分许,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八角村第4组驾驶人朱某某驾驶未登记注册征途牌货车在黔西县黔金线45公里加100米(小地名:重新加油站后面)处倒车时,与从黔西方向往金沙方向行驶的驾驶人侯某驾驶的贵FLQ5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肇事,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侯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伤者侯某经黔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9日死亡。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侯某系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综合报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情况说明尸体处理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侯朱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单,侯朱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某甲自述材料,张某乙死亡证明遗体火化通知书侯某住院病案侯某朱某某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侯某户口薄复印件,火化证,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据公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及照片2.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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