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黔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提请本院审查逮捕,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经黔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13时30分许,贵州省黔西县重新镇八角村第4组驾驶人朱某某驾驶未登记注册征途牌货车在黔西县黔金线45公里加100米(小地名:重新加油站后面)处倒车时,与从黔西方向往金沙方向行驶的驾驶人侯某驾驶的贵FLQ5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肇事,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侯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伤者侯某经黔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9日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侯某系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侯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综合报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到案情况说明,尸体处理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侯某、朱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单,侯某、朱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张某甲自述材料,张某乙死亡证明,遗体火化通知书,侯某住院病案,侯某、朱某某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侯某户口薄复印件,火化证,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据公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及照片;2.证人陈某、付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的证言;3.被不起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朱某某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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