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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198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靖江市**镇**村**西埭**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裴荣欣,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在公司参与投标需要一批证件,2019年3月29日,作为公司主管该项目的朱某某与制作假章假证的“上家”罗某某(已判决)联系,商谈伪造证件的种类、数量,由朱某某提供伪造证件所需的人员信息和照片给罗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罗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购买伪造的“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12 张和“保安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1本。罗某某在本市姑苏区红革村伪造上述证件后,将伪造的证件通过顺丰速递寄给朱某某。

伪造的“保安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上的2枚印章(“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鉴定专用章”),经鉴定均系伪造。

另查明,苏州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上家”罗某某制贩假章假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保安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1本(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表、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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