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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2019年1月2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8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管理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处站所改造维修项目”的招标公告(两个标段),招标人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公告发出后,沈某某向时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主管的朱某某提出借用其公司资质用来投“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处站所改造维修项目”这个项目,并请托朱某某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一起报名围标,由沈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朱某某同意沈某某的要求后,通过自己直接联系及指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汪某某去联系的方式,为沈某某分别借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两个标段进行围标,并跟这些公司约定好每家给2000元左右的费用作为报酬。在围标的过程中,朱某某为沈某某筹集投标保证金77万元人民币,由朱某某安排他人向上述七家公司各转账11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该项目两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由沈某某确定上述七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沈某某、朱某某共同实施以上行为后,2015年6月4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站所改造维修项目的一标段最终由沈某某、朱某某所借资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583239.78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二标段最终由沈某某、朱某某所借资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89525元的价格中标。之后,沈某某对该项目两个标段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结算款最终流转至沈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内。经鉴定,沈某某共获利600497.82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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