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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在湖南**有限公司工作,在深圳无住处。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在湖南**有限公司工作,在深圳无住处。

上列二被不起诉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林某某曾系湖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技术人员,与该公司存在劳资纠纷,认为公司尚需其支付工资34000余某某、21000余某某,为取回工资,朱某某、林某某于2019年8月预谋利用其在与该公司负责研发软件及系统运维的便利,准备侵入公司合作的电商运营平台账户,直接取走钱款进而弥补工资损失,期间朱某某、林某某还多次就如何侵入系统进行技术交流,2019年8月22日,朱某某成功侵入深圳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电商运营系统(该系统由与该公司研发提供),将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的钱款转走,其中朱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34717.7元,林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21126元。

2019年11月12日、13日, 林某某、朱某某先后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林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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