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1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苏**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金湖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金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时任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缅甸籍人员无在中国内地务工的合法手续,因年底赶工急需用工,仍根据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与朱某某一起找已经在**公司非法务工的缅甸籍人员看骗、艾某甲(均已判决),让二人从缅甸招募人员,并许诺每招募一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艾某甲遂联系缅甸老家的艾某乙(缅甸籍,另案处理)召集人员。后艾某乙共召集42名缅甸籍人员,其中39人从清水河口岸办理边境通行证、3人偷渡进入中国境内。经艾某甲、看骗联系,岩拼(缅甸籍,已判决)将42名缅甸籍人员接到自己家中休息等候,并扣留了42人的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车辆从岩拼家中将42名缅甸籍人员运送至**公司务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按照朱某某要求了解人员组织、运送情况,并将李某某联系其索要费用情况向朱某某反馈,朱某某安排人员支付李某某介绍费、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55400元。
2.2019年2月,因看骗男朋友的亲戚艾某丙(缅甸籍)等人欲到中国内地务工,看骗将此事告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朱某某汇报后同意接收。看骗遂联系李某某将艾某丙等12名缅甸籍人员运送至**公司务工。后因李某某被查获,费用未结算。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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