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B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渼陂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潭滨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84.00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84.6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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