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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大学本科,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街道**路**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期**层**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络,从于某某、段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处购买他人身份证2张用于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证人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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