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6********,汉族,初中,吉林省扶余县**种业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吉林省扶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安达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3日退回安达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从2016年开始受**种业雇佣,在**种业从事销售玉米种子工作,从2017年开始**种业经理张某某从新疆、甘肃等地购进大包玉米种子,然后通过网络搜索其他种子公司玉米种子品牌,通过沈阳的李某某定制购买玉米种子包装袋,在吉林**种业经过筛选、包衣、称重、灌袋、封装,未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生产的玉米种子系套包生产伪劣种子的情况下,仍然受张某某雇佣帮助张某某销售其生产的假种子。2018年张某某销售给黑龙江的仇某某、姜某某等假玉米种子价值五万余元。 销售到齐齐哈尔等地玉米种子价值一万六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 同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3、 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姜某某证言
5、 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6、 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报告
7、 现场勘验笔录
8、 安达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认罪认罚,决定对未某某相对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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