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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5日由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关某某、未某某、腾某某、木某某、文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现有证据,2018年7月5日,****嘎查村民与**嘎查村民发生冲突时,未某某有殴打****嘎查村民的行为,但未造成****嘎查村民受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19年5月31日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第三次检察委员会审议,认为未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未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6月19日,经兴安盟检察分院审批同意,对未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兴安盟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某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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