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纳西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53********,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玉某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20年5月22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移送玉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25日至28日开庭审理后,木某某辩护人向法院提交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新证据。经本院检委会决定,2020年9月16日本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同日玉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同意撤回起诉决定的裁定,将和某乙、和某甲、木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撤回起诉。期间,本院向玉某县公安局移送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2020年10月10日玉某县公安局补查终结。
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和某甲约定与和某乙共同出资,由和某甲以本村村民名义出面向**镇**村委会**组承租土地,经该村全体村民同意,和某甲于2009年2月26日与村集体签订《租用**山地协议书》,租地面积约定为30. 508亩,租用年限为50年,从2009年2月26日至2059年2月26日,每亩租金为每年100元,共计152500,租金一次性支付。租金已由30户村民按每户5000元分红, 剩余2500元由村集体提留。经玉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丽江**不动产事务有限公司进行专业测绘,宗地红线面积为14185. 99平方米,合21.28亩。和某甲、和某乙在租地内进行了部分改、扩建改变了土地原貌,后以农家乐形式进行经营,聘请了和某甲岳父木某某进行日常管理。
①2013年8月22日,和某甲伙同和某乙违反土地法规,与 丁某某签订《**山地转让协议书》,将21. 28亩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丁某某,租用年限为46年,从2013年8月26日至2059年2 月26日,转让金共计3500000元。第一笔租金1000000元丁某某于签订协议后支付,和某甲、和某乙以帮忙管理租地名义支付木某某部分后,其余被二人平分,分得的钱款均被挥霍。2015年8月1 5日,丁某某在租地上开办丽江**生态农庄有限责任公司后,委托员工齐某某再次与和某甲签订《**山地转让协议书》,租用年限为40年,从2013年8月22日至2053年8月22日,转让金同样为3500000元,除去先前支付的定金1000000元,剩余租金2500000元丁某某于2015年8月份后进行了支付,该笔租金被和某甲及和某乙平分,分得的钱款均被挥霍。丁某某聘请了木某某作为日常管理人员对租地进行看护及管理。
②2018年6月25日,因丁某某长时间未回丽江也未经营丽 江**谷生态农庄有限责任公司,经与丁某某电话联系并取 得丁某某同意后,木某某擅自作主与和某甲再次违反土地法规将 以上租地21.28亩转租给外地人罗某某及邱某某并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租用年限为40年,从2018年7月1日至2058年6月30日。土地租赁分三期付款,第一期为19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58年6月30日,租金1500000元,该笔租金由丽江涵月种植有限公司于2 018年6月23日支付400000元、2018年6月28日支付1120000元分三次支付给木某某;第二期为2037年6月30日支付,租金总额在第一次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十五,期限11年,自2037年7月1日至2048 年6月30日,该笔租金尚未支付;第三期为2048年7月1日支付,租金总额在第二次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十五,期限10年,自2048年7月1日至2058年6月30日,该笔租金尚未支付。对租地进行了部分改扩建后,2018年10月26日,罗某某、邱某某等人在租地内成立丽江**种植有限公司。
在玉某县自然资源局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木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账1460000元给丁某某,丁某某向其出具了收据,并注明木某某尚欠丁某某1940000元。
(2)和某乙于2011年7月6日作为本村村民与玉某县**镇**村委会**组签订《租地协议》,经三十八户村民签字同意,承租**组自留山9.5亩,租期为50年,从2011年7月6日起,每亩租金为每年120元,一次性支付57000元;2015年6月1 日,因养殖业需要,其次与新兴三组签订《租地附加协议》,承租原租地旁10亩土地,租期30年,租金每年每亩200元,共计60000元。租地后,和某乙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情况下,在该地块上陆续修建了一系列建构筑物。经玉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丽江**不动产事物有限公司测绘,红线面积为13659.11平方米,约为20. 49亩。
2017年5月16日,和某乙与乔某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将包括建、构筑物在内的部分租地内转租乔某某,经玉某县自 然资源局委托丽江**不动产事物有限公司测绘,面积为1516. 67平方米,约为2. 27亩。租期20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38年7月 1曰,每五年支付一次租金。第一个五年转让费为每年48000元共 计24万元;第二个五年及之后每五年转让费在上五年基础上增长百分之五。第一个五年租金乔某某已支付240000元给和某乙,钱款已被挥霍。
犯罪嫌疑人和某乙、和某甲、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 权罪。
经本院审查,玉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解除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在侦查中冻结的款物。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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