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212220******471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鄯善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同上,农民,无前科。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00时29分,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酒后驾驶新K**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鄯善县**镇**治安卡点时,因疑似酒后驾驶被鄯善县**镇**治安卡点工作人员发现后,移交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处理。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遂将其带至鄯善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对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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